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理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第三条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条
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上一级或者其他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条
对未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负责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以往所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转交新负责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并填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转交登记表》,办理转交手续。
第七条
从事受理、转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履行受理、转交手续。不得复制、涂改、遗失和擅自允许他人查阅报告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